试管婴儿仅与父母一方有血缘关系,双方离婚后孩子抚养
现代辅助生育技术的发展圆了不少家庭生育孩子的梦想,同时也带来不少法律乃至伦理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例如通过试管技术获得的孩子仅与父或母一方有血缘关系,一旦男女双方离婚,孩子应该归谁?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涉及试管婴儿抚养权的离婚案件,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工作下,案件顺利调解。
孙兴与妻子陈湘于2013年结婚,婚后多年未生育孩子,两人心急如焚四处求医。2016年,孙兴被查出患有不育症,无奈之下,夫妇俩商议选择由第三人提供精子、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子女。2017年8月,女儿小孙顺利出生,一家人喜出望外,对这个来之不易的“小天使”格外珍惜。然而,随着婚姻关系渐趋平淡,孙兴与陈湘产生矛盾,经常争吵不断,双方的感情日渐破裂,多次协商离婚。2020年6月份,陈湘起诉至宜兴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都表示情缘已了,同意离婚,但在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及另一方能否探视等问题上发生了严重分歧。陈湘表示,女儿跟男方没有血缘关系,是自己怀胎十月生下来的,理应由她抚养,同时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她不同意孙兴及其家人进行探视。孙兴也在法庭上极力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他认为,试管婴儿来之不易,耗费了高昂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自己有权争取其抚养权。且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老人与小孩之间已有了深厚的感情,不让老人照顾或者探视孩子对老人来说感情上难以接受。“自从女儿一出生,我就格外珍惜,决不会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就亏待她。”孙兴态度非常坚决。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暂时搁置了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议,转而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分别向原、被告展开调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陈湘释明,虽然小孩跟父亲没有遗传学上的父女关系,但在法律上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亲孙兴可以主张抚养权、探视权,即使抚养权给母亲,也应保障父亲一方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官向孙兴释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小孩尚不满三周岁,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更有利。同时,法官向他们指出,父母的分开是一种缘分的结束,但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对孩子的影响,让孩子健康地茁壮成长。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同意各自做出让步,小孙由母亲陈湘负责抚养,父亲孙兴每月至少可以探视两次,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孙兴虽然与孩子没有遗传学上的父女关系,但孩子在法律上仍然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双方都可以主张抚养权。孩子最终由谁来抚养,不是说谁具有血缘关系就由谁来抚养,而是根据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来判断。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